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院方责任除外。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1、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冷藏、密封、遮光等。
2、无原始凭据的。
3、非密封包装的外用药品、吸入剂,中药饮片;已开外包装,未能恢复原状,己损坏的或外包装己涂写字样的或打开包装使用的;本院分装的药品;包装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4、传染病患者使用的药品。
5、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未按医嘱用药,由于放置或其他原因药品过期而退药的。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1、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存在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2、由经治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药物过敏史、肝肾功能障碍或说明书以外用药且未告知),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3、有不良反应的,退药时需填写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4、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房确诊与门诊初诊诊断不一致,药物治疗方案需要改变的。
三、 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患者在我院就诊,由我院医师开具处方后在我院药房所取的药品,药品的产地、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2、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渍、可继续使用。
3、有完整的原始凭据。
4、退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四、退药程序:
1、医师在门诊退药单上填写相关内容,必须写明退药原因、药品名称及规格,需要改变治疗方案的,由要求改变方案的医师填写,并经门诊部主任同意后签字,然后药房人员审核后方可执行。
2、退药患者持医生的退药单、发票及所退药品经发药的药房验收签字后到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3、药房药学人员对退回药品的质量负责,需详细进行质量检查验收,药品的产地、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方可退药,同时要记录完善,并存档保存,便于以后出现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五、确因医方责任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临床科室承担,临床科室可将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到责任医师,同时属于不合理用药引起退药的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六、确因管理缺陷出现质量问题必须退回的药品,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药房责任人承担。
七、严禁借药、换药。以退药谋取私利者,经查实,报院有关规定处理。
八、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在门急诊药房退药的患者依然不少,给医院药品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为了确保医院用药安全要求临床医生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1、严格遵守门诊处方“急三慢七”原则,避免开具大处方。
2、严格按照患者疾病的适应症开具药品,严禁无适应症用药;同时要掌握用药禁忌症,严防有禁忌症用药。
3、不同的医生对疾病有不同的治疗见解,在调整患者特别是慢性病患者用药治疗方案时必须要向患者解释换药原因。
九、以退药谋取私利者,经查实,报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