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省性病病例报告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8-09-08    作者:宁波第九医院    来源:宁波第九医院    浏览:
                                                  浙卫发[2011]18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性病病例报告,提高病例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梅毒诊断标准》和《淋病诊断标准》(卫通〔2007〕9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7〕158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性病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疾控〔2007〕32号)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性病报告
    (一)报告病种
    1.梅毒
    2.淋病
    3.尖锐湿疣
    4.生殖器疱疹
    5.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二)诊断标准
    1.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梅毒诊断标准》(WS 273-2007)进行诊断。
    2.淋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淋病诊断标准》(WS268-2007) 进行诊断。
    3.尖锐湿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尖锐湿疣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235-2003) 进行诊断。
    4.生殖器疱疹:根据卫生行业标准《生殖器疱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WS236-2003) 进行诊断。
    5.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暂无卫生部卫生行业标准,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全国性病监测方案(试行)》(2007年)进行诊断。
    (三)诊断原则
应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四)病例分类
病例分类为疑似病例、实验室诊断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病例、阳性检测病例。
    (五)报告标准
    1.梅毒
    1.1 病例按一期、二期、三期、隐性和胎传梅毒进行报告。
    1.2 病例分为疑似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
    1.3 仅报告以前未做出诊断的首诊病例,复诊与随访者不报告。
    1.4 胎传梅毒报告要求
    1.4.1 新生儿静脉血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TPPA、TPHA、TP-ELISA、TP-RT等,下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RPR、TRUST等,下同)阳性且其滴度高于生母4倍及以上,作为胎传梅毒报告。
    1.4.2新生儿静脉血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但其滴度低于生母4倍,随访3个月后滴度升高者,作为胎传梅毒报告。
    1.5 以下情况不作为隐性梅毒病例报告
    1.5.1无症状的胎传梅毒。
    1.5.2筛查中发现的无任何症状与体征,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阴性者。
    1.5.3 筛查中发现的无任何症状与体征,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阴性,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者。
    1.5.4 筛查中发现的无任何症状与体征,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阳性,经询问病史,过去有明确梅毒诊断史,经过规范治疗者。
    1.5.5 献血员梅毒检测阳性者不作病例报告,应转诊以进一步确诊。
    1.5.6 术前、孕产妇梅毒血清检测阳性者不作病例报告,应由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生进一步确诊。
    2.淋病
    2.1 病例分为疑似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
    2.2 仅报告以前未做出诊断的首诊病例,复诊与随访病例不报告。
    2.3 淋球菌培养或涂片(男性)阳性者可作为报告依据;核酸检测阳性者应同时符合病史和临床表现,或淋球菌培养或涂片(男性)阳性,才能报告。
    3.尖锐湿疣
    3.1 病例分为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
    3.2 仅报告以前未做出诊断的首诊病例,每例尖锐湿疣病人只报告一次,复发和随访病例不报告。
    3.3 无临床表现,仅为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阳性,或HPV血清抗体检测阳性者不报告。
    4.生殖器疱疹
    4.1 病例分为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
    4.2 仅报告以前未做出诊断的首诊病例,每例生殖器疱疹病人只报告一次,复发和随访病例不报告。
    4.3 无临床表现,仅为单纯疱疹病毒(HSV-1或HSV-2)血清抗体阳性者不报告。
    5.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5.1 病例分为实验室诊断病例和病原携带者。
    5.2 仅报告以前未做出诊断的首诊病例,复诊与随访病例不报告。
    二、专业人员培训
    为进一步规范性病疫情报告,提高报告质量,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专业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各类相关人员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专业机构)的疫情管理和性病防治人员,医疗机构的防保科医生和性病实验室检测人员,以及所有可能涉及性病诊疗(包括皮肤性病科、妇产科、泌尿科、外科、骨科、儿科等)的临床医生。
    (二)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对各市和义乌市进行师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市级性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管理、性病防治和实验室检测人员,市级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和疫情管理人员;市级负责对县(市、区)级进行师资培训,培训对象同上;县(市、区)级负责培训的对象为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专业机构)的疫情管理、性病防治和实验室检测人员,以及所有医疗机构可能涉及性病诊疗的防保科医生、相关临床医生和实验室检测人员。市、县两级培训的内容和要求由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制定并下发。
有条件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可直接培训到辖区内所有相关人员;规模较大的医疗机构也可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专业机构)同意,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的培训。
    (三)省、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每年组织对培训工作进行督查与评估,重点督查培训率和培训质量,相关医务人员培训证书持有情况以及对性病诊断标准、报告要求和实验室操作规范等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检查结果作为各级各类单位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三、部门职责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性病病例报告的管理工作,提高性病疫情报告质量;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行实名制就医,减少性病重报。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专业机构)应加强对性病疫情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性病疫情报告的监督执法力度。
    (三)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专业机构)要加强对性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建立全省性病实验室管理网络,对医疗机构开展性病检测的实验室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性病检测主要项目(包括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淋球菌涂片和培养、衣原体抗原检测)的条件,定期开展性病检测项目的室间质量评价和实验室工作质量考评,切实提高性病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
    (五)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在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前必须详细询问就诊史,对复诊或随访病例应在门诊日志或传染病登记本上注明,不作上报要求,防保科应对上报的报告卡每日进行核查,防止错报、误报、重报和漏报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报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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